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和缴纳实审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对实审请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发出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没有参考资料的应当声明。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外国对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实审请求是在申请时提出的)或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文件或附件栏目中写明。未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实审请求书的备注栏目中写明理由。
提出实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发明进行一次主动修改或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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