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术本身的创新程度。
指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程度。
例如在目前都是有线通信的情况下发明了无线通信,即属于开拓性发明,是改进很大的发明。
当然目前开拓性发明很少,主要还是改进型发明,改进程度越大越有价值,相对于现有技术改进很小或者无改进,则价值很小。
2. 专利涉及技术的市场价值。
指提案的技术方案在市场上的运用程度。
如考虑前景如何,是否是未来技术的趋势,还是属于已经很成熟的技术领域或是即将淘汰的方案。
如考虑地域,TD-SCDMA相对于WCDMA的运用地域范围小,市场价值相对而言也小。
3. 专利涉及技术的可规避程度。
指他人为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是否可以采用其他方案,规避我司方案的容易程度。
例如是解决方案,不能规避,则价值最大。
如果是可选解决方案,但相对于其他现有解决方案具有较大技术优势,就比和其他现有解决方案效果持平的可选方案价值大
技术效果不如其他现有解决方案的可选解决方案相对于上面两种可选方案价值就要小。
4. 侵权证据是否容易获得。
指如果他人侵权,我司获得对方侵权证据的难易程度。
非常容易获得侵权证据价值最大,通过公开资料等即能获取侵权证据次之,通过反向工程等技术手段能获得侵权证据再次之,难以取得侵权证据相对而言价值最小。
5. 专利权的稳定性。
指专利是不是存在瑕疵,是不是容易被无效。
例如新颖性、创造性是否没问题,专利是不是能够实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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