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能起到的作用很多,如保护产品、通过专利许可获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等,其中有一项不太出名,但是经常有企业或个人使用,那就是专利权入股。根据《公司法》规定,专利、版权等可通过以股份的形式入股企业。
专利权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专利权如何入股?
专利权入股,并不是随意规定一定的股份便可完成入股,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通常分为两步:1. 评估,专利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公告手续;2. 企业方股们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好双方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内部协商好出资责任、股权退出等相关事项。
专利权入股的一些问题
1. 以完整专利权入股。专利权入股、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作价入股。《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后两种权利(实施权及申请权)入股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估价不明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应该进行专利权入股。
2. 专利权入股需要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以专利权入股是可行的,但要完成专利价值评估,订立相应的合同并到专利局办理专利变更等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如此才算是一个完整的专利权入股。
3. 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4. 专利权入股的股东所占公司地位。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而在第四次修改后的《公司法》中显示,现已删除原有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以百分之七十为上限的规定”。这意味着专利权入股的股东在公司最高可占据百分之百的股份,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综上,以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商标等作为技术入股,是对科技成果有效落地的途径之一,但因技术入股在交易中涉及广泛的法律和专业知识,一旦不慎将严重损害技术方的权益,对此建议通过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处理,以维权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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