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当然,专利申请还需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想专利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优先权请求。其中附图、优先权请求这两个文件就每个申请而言,并非均必不可少,但这有利于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中,涉及到了几个原则,分别是书面原则、单一性原则、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书面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由此可知,我们在办理各项专利申请或有关专利复审、答辩等事宜时,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撰写。
单一性原则
《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意味着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能作为一件专利申请,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作为一件申请去办理,应当分别办理专利申请。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法》第4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的发明创造,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但最终只能获取一项专利权,不能同时拥有两项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4条 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将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
该项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 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时《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由此可见,优先权原则相对其他原则更为繁杂,还被区分为中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在此便不赘述,如有需要可翻看以前的文章或留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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