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在广泛借鉴外国经验、博采各国之长、严格履行我国已经加人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还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国情的需要,具有起点高、有鲜明时代特征和适合中国国情的特点,具体体现为:
(1)在同一部法律中囊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而不是如同大多数国a家那样分别予以立法;
(2)采用单一的专利模式保护发明创造,而不是采用专利模式与发明证书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保护发明创造;
(3)在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之间选择了先申请制;在审查方式上对发明专利申请选择了早期公布、请求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选择了初步审查制;在授予专利权的方式上选择了首先予以公告,经异议程序后投予专利权的方式;
(4)对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实行了逐步开放的做法,规定对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食品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
(5)针对当时我国的具体国情,对专利权的归属作了“所有”和“持有”的区分,解决了专利制度如何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体制协调一致的突出难题;
(6)对专利权的保护实行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平行运作的双轨制,这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中是十分少见的;
(7)全面体现了《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优先权、专利独立三大原则,严格履行了该公约规定的义务;
(8)秉承了我国法律简明扼要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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