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为了更有效地鼓励发明人多作发明创造,国家必须建立种制度,使作出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使专利权人在定期限内获得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古权”, 任何他人实施该发明创造均须事先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就使专利权人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有利于他们收回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人,实现“创新、受益、再创新、再受益”的良性循环,使企业和科研单位能够通过作出发明创造不断发展壮大。美国前总统林肯有一句名言,即“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这个比喻既很形象也很贴切。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只有能够产生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才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如何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一一项发明创造是否能够产生社会效益以及能够产生何种程度的社会效益,却是我国过去一直试图做到,但结果却始终不甚理想的事情。这一点正好体现了 专利制度和过去的奖励制度之间的高下。在专利制度下,专利权人获得经济利益是通过自己实施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来实现的。实施得越多,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大;没有实施,就不可能获得经济利益。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有价值应由市场来检验和决定,而不是由某些人或者某些机构通过审核、鉴定的方式予以评判,其结果无疑会更为客观公正。换句话说,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确保“利益之油”能够有选择性地增添在价有所值的“天才之火”上,这是专利制度的突出优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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