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需要,与促进创新型的国家建设,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提出的要求,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在2008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做了第三次的修改。此次《专利法》修正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次修改主要包括:
1、增加了保护我国遗传资源的有关规定,以实现专利制度和保护遗传资源制度之间的衔接;
2、进一步明确了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中请的保密要求;
3、将过去采用的“相对新颖性”收为“绝对新颖性”,提高了授予专利权的标准;
5、调整了关于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规定,增加了与修改TRIPS的议定书相一 致的条款;
6、将过去所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这种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7、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和审理程序中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原则;(8)允许平行进口行为,规定了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例外。
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案,温家宝总理于2010年1月9日签署第569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专利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如今,我国在专利制度的各个环节上都有了自己的实践经验和亲身体会,这使我们对专利工作的自身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专利法)的制定和三次修改清楚地显示了我国对专利制度在认识上的开华,这一点本身就是我国专利工作逐步走向成熟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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