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备新额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可以获得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上述定义中,能够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产生作用的是“技术方案”。以上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各成员对任何技术领城的发明应当一视月仁都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不能有歧视;第二,如果专利申请的主题不是我术领域中的发明,则不同于可以投子专利权的主题范围。据此,各成员可以将申请主题境否属于技术领城、是否具有技术属性作为授子专利权的条件之一。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央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此列。
《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为了清楚明确起见,《专利审直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人了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一章,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承认,“技术”也是一个很难定义的抽象措辞,但是相比“发明”而言还是显得具体一些。在WIPO讨论制定“专利法实体条约”的过程中,美国曾经建议将TRIPS规定的“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改为“所有活动领域的发明”,遭到了欧盟国家和中国的强烈发对。反对者之所以坚决主张保留“技术领域”这一措辞, 必定是认为该措辞能产生以要的限制作用;赞成者之所以想要删除“技 术领域”这一措辞, 也必定是认为该措辞带来了不必要的限制作用。这表明“技术”一词的确能够产生重要作用,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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