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条规定了两类情况,一是指合作研究、设计。它包括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等几种情况;二是委托研究、设计。包括一个单位委托另一个单位、单位委托个人、个人委托个人、个人委托单位等几种情况。
2、合作发明创造的范畴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合作发明创造,其目的归结起来不外是产品、工艺、材料的改进或者新的产品、工艺、材料的设计等技术问题,属于合同法中技术开发合同的范畴。
3、合作发明创造的申请权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除另有协议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若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只归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其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可按约定补偿给其他各方当事人。
如果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
4、合作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
《专利法》规定,合作发明专利权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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