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依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任何的发明创造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
但是,《专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怎么办理呢?
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那么该专利申请就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而应该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之后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将涉及国防利益的专利申请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此项专利涉及国防利益,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将该项专利申请移交给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那些涉及国防利益的专利申请是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审查的,但是最终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还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并公告的。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的发明创造都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但是所有的专利权授予都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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