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所谓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如果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不具备明显区别;如果申请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也不满足明显区别的条件。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利益相冲突。
这里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外观设计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这种在先权主要是指:商标权、着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等等。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着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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