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有定性描述的,通常情况下,即使审查员带有一些主观判断,也是在《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基础之上作出的。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什么是发明的突出实质性特点?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这些都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2、什么是显著的进步?
显著的进步是指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其主要有以下3种表现:
(1)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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