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当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随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一规定是世界各国对发明专利普遍采用的专利制度,也就是所谓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其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另一方面是不因审查的原因而导致延迟向公众及时传播技术信息。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其他人通过阅读公布的申请文件就可以了解发明的内容,也就有可能实施该专利。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最终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被授予专利权;二是未被授予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在前一种情况下,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起生效。从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公告这段期间内,由于发明专利权尚未被授予,因此申请人对其发明还不能获得《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保护,尚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实施其发明。这导致《专利法》必须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之后为申请人提供一种“临时保护”。如若不然,允许他人在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前任意实施已经公布的发明,就明显会损害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假如这样,“早期公开、延迟审査”制度就是一种失败的制度,不可能为各国所采用。正因为如此,本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另外专利法对于临时保护的规定只能是已经经过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申请日至公布日之间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对于申请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法》均没有提供临时保护。这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负有保密责提供临时保护责任,第三人不可能从国家知识产权局那里获知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而予以实施,因此不必提供“临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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