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时间: 2016-09-20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优先权原则最早源于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它之所以确立这一原则就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或者商标标识在其本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其他成员国申请获得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权。
 
       那么,进行专利申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优先权?
 
       《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受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受优先权。”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优先权原则不再局限于仅对外国申请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将基于首次在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将基于首次在本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被称为“本国优先权”。无论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都能以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一、外国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主体和客体

       《巴黎公约》规定的享受优先权的主体(客体)条件既涉及首次申请的主体(客体),也涉及在后申请的主体(客体),还涉及前后申请的主体(客体)的一致性。

        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人都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是在成员国的领土内有营业所或者经常居所的单位和个人。

        首次申请为实用新型申请的,可以作为在后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首次申请为外观设计申请的,不能作为在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的的优先权基础。

        首次申请为专利申请的,可以作为在后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基础。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可以互为优先权基础。
 
     (二)优先权的期限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优先权期限为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优先权期限为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优先权期限自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但申请日当日不包括在内。我国专利法关于优先权期限的规定与巴黎公约一致。

      (三)优先权的基础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

       3.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类型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1)以一项实用新型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向一个成员国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与以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为优先权基础时的优先权期限相同;

        (2)可以以一项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反之亦然。

    (四)  对相同主体的要求

        1.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要求

        巴黎公约第四条(H)规定:“不得以要求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组成部分(elements)没有出现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而拒绝优先权要求,只要该原始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清楚地披露了这些组成部分即可。”

        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专利领域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的基本判断原则,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  对于在后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更具体地说,是指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第二,  对于首次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其整个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其中包括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2.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要求

        与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申请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显著不同之处在于没有权利要求书。

        在我国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涉及某产品的一种外观设计方案,并要求享受在外国提出的首次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应当对前后申请的图片或照片进行对比,以确认前后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

      (五)  优先权的效力

        按照《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优先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只要在后申请能够享受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则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内发生的任何行为都不应当使在后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被宣告为无效。其中“任何行为”包括:

       (1)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行为。

  (2)申请人本人或者任何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

       2. 只要在后申请能够享受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则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内发生的任何行为都不应产生第三人的权利。
  
二、本国优先权

     (一)  规定本国优先权的原因

       本国优先权的规定是1992年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的。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

  ,外国申请人可以按照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并享受优先权带来的各种优惠,如果本国申请人不能享受类似的待遇,则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在1992年次修改专利法时,我国加入PCT条约一事已经列入议事日程,一旦我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申请人在向我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又就同一主题提出国际申请的,可以要求其在我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如果该国际申请指定了中国,并随后进人中国国家阶段,按照PCT条约的规定,该申请人可以用它来取代其在中国的原始申请。这种情况相当于申请人已经享受了本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既然如此,如果不修改本条的规定,就会产生能否享受本国优先权因申请途径而异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规定。

    (二)  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不符合这一要求;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原申请是次申请,而分案申请不是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但是应当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三)  本国优先权的作用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在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第二,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第三,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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