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规范与完善,专利申请的程序日趋繁琐、复杂,由于专利权人的疏忽或者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导致未能遵守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期限的问题时有发生。不少专利权人因为专利行政部门对期限的严格规定而丧失了专利权。专利权利恢复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条救济专利权的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计算。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申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三、专利权在期满,即行终止的。
一般情况下,专利局在发出《终止通知书》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专利权人逾期不申请,专利权最终丧失;除非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
由于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原因不同,所以办理专利权回复的手续也不尽相同。
一、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三、专利权人以书面申明放弃专利权的,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以在收到《终止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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