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第三人通过阅读公布的申请文件就可以了解发明的内容,因而也就有可能实施该发明。从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公告这段期间,由于发明专利权尚未授予,申请人对其发明还不能获得《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保护。
为了维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适当费用”,这就是所谓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之日开始。临时保护终止的一种方式是授予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权之日起,原来的专利申请人就转变为专利权人,其所能获得的保护就不再是“临时保护”,取而代之的是“正式保护”,临时保护至此终止。
由于发明专利申请的最终结果除了授予专利权之外,还有可能被驳回、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视为放弃,也有可能出现专利申请权的恢复或者转让。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而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无须予以公告,所以不存在临时保护。但是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之前公布于众,又因上述原因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就会使发明的公布一直处于临时保护的状态,公众不知道能否实施该发明,这显然是对公众不负责任的做法。对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予以公布或公告的事项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以及转移”。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上述事项之日起,临时保护不但终止,而且还应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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