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时,可能会因为专利申请文件中用词不严谨、表述不明确或者撰写不恰当等原因而导致专利申请存在各种缺陷。如果这些有缺陷的专利申请不加修改即授予专利权,这不仅会影响准确地向公众传递专利信息,妨碍公众对授予专利的实施应用,还会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及其确定性,给专利权的行使带来困难。那么,当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存在缺陷该怎么办?
对此,《专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既可以主动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也可以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进行修改必须遵循上述规定的原则,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不能随意更改。
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一)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的相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 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 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所以,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修改应该根据上述不同部分的要求进行,可分步进行修改。
1.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所属技术领域部分的修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与权力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对应。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尽可能简明,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应当进行修改。
所属技术领域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然而,准确地确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尤其是最低分类位置并非易事,通常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职分类人员才能胜任。因此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所属技术领域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分类号进行修改。
2. 对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有益效果部分的修改
对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有益效果部分的修改多发生在实质审查阶段。对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有益效果部分进行修改的常见情形是使之与后来发现的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相适应。例如,当申请人仅仅在说明书中引证现有技术的出处,而没有将被引证现有技术的具体内容写入其说明书的,在符合引证文件的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将被引证文件记载的有关内容补充写入说明书。
3. 对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的修改
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的附图是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本身作出说明的核心部分。因此,修改原则重点在于防止申请人对说明书核心部分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中真正对发明创造技术方案作出详细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创造的,实际上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的附图。所以,对这两部分的修改的限制最为严格。对这两部分通过修改而改变的内容只能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二)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权力要求书的作用在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是披露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以申请人在修改权力要求书时应该尽可能缩小权力要求保护的范围。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对权力要求书的修改除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一基本要求之外,申请人还可以作出诸多调整。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对于上述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相同的设计。
另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专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通常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职分类人员才能胜任。以正确的方式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或者或者提出的专利申请完美无缺,有利于申请人更快获得专利权。如果您需要进行专利申请,或者申请的过程中遇到申请文件需要修改,欢迎拨打恒大知识产权全国服务热线:0755-88391999,我们的知识产权顾问将时间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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