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时间: 2016-09-27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综上所述,国家之所以对一项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是因为这项外观设计对社会公众而言是前所未有的,与现有设计相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该专利的授予不会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对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新颖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判断一件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进行两方面的判断:,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第二,是否有抵触申请存在。
 
     (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不应当属于现有设计
 
       《专利法》明确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审查指南2010》也明确规定了“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涵盖了外观设计的所以公开方式。从地域上来看,既包括在我国公开,也包括在外国公开。从公开方式上讲,既包括以出版物方式公开,也包括以公开使用、公开销售方式公开。这意味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绝对新颖性的条件。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在申请中不应当存在抵触申请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抵触申请的作用在于用来评判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所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在申请中是不应当存在抵触申请的。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备创造性,即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中的任何一项设计方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二是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中的两项以上设计方案的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有:
 
      (一)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二)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三)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新专利法提高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对通过摹仿现有设计或者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不予授权。另外,新专利法还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等。
 
三、对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性的要求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不能脱离工业产品而独立存在。因此,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在工业中应用,具备工业实用性。
 
四、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外观设计人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实践中,一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其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来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此,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得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产生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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