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并不能自然地获得专利权。要想获得专利权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必要的专利申请文件,履行法定的专利申请手续,经法定的审批程序,且最后审查合格才能被授予专利权。那么,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请求原则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并不意味着能自动地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的规定的,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各项手续,还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其他各项手续。另外,提交书面申请文件时必须使用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表格,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三、先申请原则
我国的专利权实行先申请原则,即以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先后为准,谁先对该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四、单一性原则
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就是所谓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一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五、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
(一)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又称为“国内优先权”。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受优先权。
(二)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又称“国际优先权”。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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