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申请人在其申请文件中只提供了反映产品外观设计方案的图片或者照片,就只能获得对该产品该种设计方案的保护。外观设计的图片,尤其是照片反映了产品外观设计的诸多细节,若他人借鉴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设计方案,仅仅需要在某些设计细节上作出一些变动,也有可能被认为脱离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行为,这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较难以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鉴于社会上对这一问题反响较为突出,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规定。所以,外观设计申请人合案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只有上述两种情形。
(一)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合案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应当涉及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产品名称、类型及其用途均应当相同。2.合案申请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应该是相似的。所谓“相似”,是指经整体观察,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所述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实质相同。3.对允许合案申请的多项外观设计方案的数量有所限制,最多不能超过10项。
(二)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上述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1)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 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2)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关于“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专利审查指南2010》作了如下的规定:
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种特定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构成产品之间以特定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图案的统一,是指各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应当统一。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例如咖啡壶上的设计以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由于图案所选设计题材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不符合统一和谐的原则,因此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应当与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当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符合统一协调的原则时,在简要说明中没有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设计构思相同;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色彩风格一致则设计构思相同;如果各产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则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是一种方便申请人的合案申请制度,它充分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的设计构思。对于同一设计人对其产品做出的系列设计,提供一种更加合理的保护方式。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授权后,其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均具有独立的专利性。在专利权转让中,既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因此,申请人应当准确理解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以便灵活运用该项制度,并从中受益。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