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货币估价在公司设立时作为注册资本入股。专利权可以出资入股,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允许充抵注册资本的35%。用于作价出资入股的专利权,应为依法获得国家授权的有效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其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作价出资入股的专利权,需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用于作价出资入股的专利权,还应当注意及时依法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并按时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出资入股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股东共同签订合同,制定公司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二、专利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
三、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到被投资的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经专利局核准,依法予以登记和公告。
四、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专利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五、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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