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或者专利,一方面体现了我国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国家之间在科学技术方面的交流,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那么,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是具有一定国籍的外国自然人或外国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外国自然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对其国籍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该专利申请人提交其国籍证明。
其次,我国在对待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专利的问题上,分两种情况处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我国公民和企业同等的待遇,这表明我国落实《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第二,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其所属国和我国同为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家享有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二)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了有关双边协议,该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权利;(三)所属国与我国既没有签订有关国际条约,也没有签订有关双边协议,在对方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依照互惠原则给予外国国民以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权利。
再次,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是考虑到外国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难以完全了解,专利申请当事人委托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既可以为有关外国当事人提供方便,也便于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这类专利事务,包括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与外国当事人之间进行有关文件、资料的交换、送达等。目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指定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部、中国专利与商标(香港)代理公司、香港永新专利代理公司、上海华东专利事务所、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一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并发布了公告。
最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专利时,必须与我国公民一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要求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法律文件。外国申请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文件一律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文字统一使用中文。如果外国人名、地名或科技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文,则应在该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如果外国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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