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只对其作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下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那么,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有哪些呢?
首先,审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申请文件是否采用的是国家知识产局统一指定的表格以及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其中,请求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次,审查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外,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再次,审查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前提条件。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新颖性”是指该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最后,审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对与实用新型申请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比如规定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办理依据和条件,详见专利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另外,在专利法第二十条里规定对向外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需进行保密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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