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发明专利时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基本材料。其中,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根据需要提交。《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二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中的说明书及其摘要允许修改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二)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即该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
(三)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四)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即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五)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六)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
(七)修改附图及附图说明。申请文件中有附图,但缺少附图说明的,允许根据上下文作出适当的修改。
(八)修改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设备、器具)。
(九)修改摘要。通过修改使摘要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删除商业性宣传用语;更换摘要附图,使其最能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
(十)修改由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如文字错误、语法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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