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里规定的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指的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其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发明专利申请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范围仅限于以下范围内:
(一)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确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清楚地限定发明或者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应当被允许的。
(二)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应当被允许的。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被允许的。
(三)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可以被允许的。
(四)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以是被允许的。
(五)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以是被允许的。
(六)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以是被允许的。
(七)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以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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