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时间: 2020-11-27 来源: 未知 作者: 杨果 点击: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清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清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谓专利的权利厲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
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概述
 
(一)申滴专利的权利的含义
 
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必须明确其权利归属,因此专利权的权利归属是各国专利法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之一。
《专利法》回答这一问题,并不是首先或者直接从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入手,而是首先从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也就是谁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入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再顺理成章地规定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属于有权提出该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这种规定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权不是自动产生的,只有在有权申请专利的主体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査认为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后,才能授予其专利权,从提出专利申请到授予专利权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因此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不能到了要授予专利权的那个时候才另行予以确认,而是从一开始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予以确认,也就是必须首先确定谁有权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否则就会使专利制度的运作产生混乱。只有对有权申请专利的主体作出合理、正确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实《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专利申请进

行审査的过程中是无法判断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是否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通常采用谁提出专利申请就推定谁亨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做法。因此,本条规定的意义不在于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査工作,而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法律规范,使其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专利制度。
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从民法层面予以理解,即发明创造完成后,相关民事主体中谁有权决定对该发明创造是否需要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以及何时申请专利等,更具体地说就是发明创造完成后,到底是发明人、设计人还是其所在单位享有对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其二是从行政法层面予以理解,即相关主体是否有权向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是否享有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权利。本条所述“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主要是从民法层面予以理解。
 
《专利法》规定了 “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这三个有一定关联的权利。从《专利法》的条文上看,这三种权利的区别应当是清楚的。《专利法》第六条和第八条所述的“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完成后到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权利人享有的决定对该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专利的权利,其指向是已经完成但尚未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其中所述的“专利申请权”是指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的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其指向是已经提出申请但尚未被授权的发明创造。可能有人对此会产生疑问,申请专利的权利不是也可以转让吗?为什么认为第十条关于“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的规定不适用于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与第十条规定转让 “专利申请权”的,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有关。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没有获得有关发明创造的任何信息,此时进行登记没有实际意义,也无从予以公告,因此该条所述的“专利申请权”不宜包含“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以及其他条文中所述的“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权利人享有的转让其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制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权利,其指向是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虽然这三种权利最终指向都是发明创造,但由于从专利审批程序的角度来看该发明创造处于不同的阶段(申请前、申请后授权前、授权后),因此其权利的内容和效力是不同的。

不同国家的专利法或者有关专利的不同国际条约对“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一概念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有的称为“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 right to apply for and obtain a patent, 如英国、新加坡 ), 有的称为 “获得专利的权利” ( right to obtain a patent, 如加拿大、南非),有的称为“对专利的权利”( right to a patent,如《欧洲专利公约》、德国),有的称为“获得专利的资格”( entitlement to obtain a patent,如韩国),有的称为“所有权’’(ownership,如澳大利亚)等,不一而足。
按照本条的规定,发明创造从权利归属的角度来看只分成两种类型,即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创造而言,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均属于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就非职务发明创造而言,上述权利均属于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因此,要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和专利权的权利归属,必须明确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这是针对本条规定进行说明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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