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一、为什么要进行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 进行专利无效一般是因为竞争对手或专利权人拥有的该专利权,严重阻碍了某些领域的技术发展,并且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内容;
2.您的企业和对手出现专利侵权纠纷时;
3.对竞争对手实施专利战略时;
二、专利权无效的种类
1. 宣告专利权无效;
2.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三、专利权无效需准备的材料
1.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2. 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信息资料;
注意事项: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可以信托的法律条款
1. 《专利法》第二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7.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或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8.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9.《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0.《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认为对方的专利权情况不符合上述10条中的法律条款,就可以对对方的专利权或专利权条款进行无效宣告了。寻找证据时,也是信托以上几条中的法律条款,寻找证据,并编写理由。
五、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
1. 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 专利复审委员会立案;
3. 会议组审查;
4.口头审查和书面审查;
5. 做出无效决定;
6. 当事双方决定是否起诉;
7. 进入司法程序或决定生效;
注意事项:
1.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2.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4.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5.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6.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7.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8.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9.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10.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11.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审查结果:
1.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3.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影响自己企业正常发展的障碍专利,可以进行无效其专利权或部分专利权,被无效掉的专利权会被视会自始不存在,即没有出现过这个专利权。
无效对手的专利权时,需依照专利法的相关条款,找出对法的专利权中的漏洞,进行相应证据收集和无效理由撰写,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间也可以补正相关的证据,原后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裁决。相关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决结果,可以向法院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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