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专利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专利权评价报告通常被用作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其是由国知局单方面做出的。当请求人不同意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时,也不能通过提起复审或起诉而获得行政和司法救济。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授权决定或驳回决定等行政决定不同,它只能作为一种证据来看待。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经过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其包括两部分内容:
1.表格部分,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专利的相关程度;
表格部分的要求如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表格部分,填写的要求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表格部分,应当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对比文件、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程度等内容。
2. 说明部分,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给出的明确结论。
说明部分的要求如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明部分,如果未发现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应当给出明确结论,如果发现了,应当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和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明部分,如果未发现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应当给出明确结论,如果发现了,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均须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和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对于确定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不能决定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对于授权以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积极进行维权,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往往要求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判定该专利权是否具备稳定性的依据。在拿到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后,针对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并不代表该专利失效,权利人可以参考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进一步对该专利权稳定性进行评价,如果认为该结论有明显问题,还可以请求更正评价报告结论。或可以在进一步评价该专利权稳定性以后再提起维权,以免造成滥诉发生或导致维权失败等局面。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其法律稳定性较差。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补充,对这两类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的结论包括认为专利权全部不符合授权条件、部分符合授权条件、全部符合授权条件三种情况。
2008年《专利法》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规定为“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当法院要求提交出评价报告而未提交时,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评价报告能够影响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后经常会存在困惑,或者担心评价报告对自己不利而犹豫要不要提出申请等,关于评价报告所关心的那些事,我们来作一下详细的分析。
一、担心作出的评价报告对权利人不利,不能继续维权。
《专利法》中明确提到是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规定为“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审查指南》也明确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是一种行政决定,不能直接决定专利权的效力,所以即使是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不能阻碍权利人进行维权。法院在判定该专利权是否有效并不是直接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而得出,专利一旦授权权利人就可以就此行使权利,并且非经无效程序将此专利无效之前,该专利权人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维权,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确定该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证据。
二、拿到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就会导致维权失败?法院会怎么处理?
在效力上,如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揭示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不稳定,权利人在进行维权时存在困惑,拿到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我的专利就是不稳定了,是不是就不能维权了?事实上,存在诸多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仍然在诉讼中维权成功,且并不少见。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某些权利要求不具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该专利没有创造性。法院认为专利权最终是否具有效力,只能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可以进行确认。即便是存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认可该专利应当授予专利权,法院继续在认可该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基于对权利人该有的的保护,不允许他人未经同意实施侵权行为。
针对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最终获得的裁判结果可能会并不相同,不同法院最终的采纳情况并不相同。法院的不同做法表面上看似乎存在导致公众对评价报告结论所评价的专利权稳定性的证明力大小存疑,拿到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及进行维权具有风险。但是,即使拿到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该专利没有被无效之前或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专利属于现有技术/设计等,权利人仍然可以进行维权。
三、具有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就一定能维权成功吗?
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维权成功的案例居多,但是也存在具有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在维权的过程中被无效的情况。对专利权效力的跟踪发现具有正面评价报告的专利最终仍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情形,而具有负面评价的专利历经无效程序仍维持有效等情形同时存在,说明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的存在不准确性。
四、总结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对于确定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不能决定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对于授权以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积极进行维权,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往往要求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判定该专利权是否具备稳定性的依据。在拿到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后,针对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并不代表该专利失效,权利人可以参考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进一步对该专利权稳定性进行评价,如果认为该结论有明显问题,还可以请求更正评价报告结论。或可以在进一步评价该专利权稳定性以后再提起维权,以免造成滥诉发生或导致维权失败等局面。
即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一定不能维权,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一定就能维权成功。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否有法律效力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是专利评审委员会说了算。面对对手的专利侵权诉讼时,还可以先一步去无效该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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