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国民经济或技术进步的作用比发明要小,所以多数国家队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也是如此。根据《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和撰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保护对象、是否明显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新颖性,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缴纳申请等。
由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实务中出现了许多的重复授权,导致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较差。所以为了避免公众受到这类权力的影响,《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左虎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发生之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该报告具有证据的效力。如果该报告的结论是相关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同时被控侵权人又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则该专利有可能被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无效。此时法院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如果该专利给最终宣告为无效,那么侵权指控自然也就不能成立。但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未发现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情形,则即使被空侵权人在答辩期间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结果可能性也较小。此时法院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酌情不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
二、复审
不管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后驳回申请的决定,审查人应当获得救济的机会。根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有些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我国将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作为了向法院丝素的前置条件。这样一来,一方面给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己发现和改正失误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减轻法院的负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背景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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