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用性的概念 ——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技术方案根本不能投入实际应用并解决实际问题,对它进行保护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中,审查员首先会对实用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就无须在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了。
—— 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用性,应当看其能否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解决技术问题,以及能否达到积极和有益的效果。所谓的“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通过产业中的标准化模式被稳定的再现,也就是说,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描述的技术内容,稳定的重复实施技术方案并达到相同的实施结果。那些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是根本不可能被技术人员用以解决技术问题的,例如“永动机”的设计,无论表面看起来多么精巧,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制造出不借助任何外咋能量而一直运转下去的“永动机”。而那些高度借助独一无二的自然或个人条件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也是不可能被稳定再现的,比如外科手术要实现治疗效果,与医生的独特经验、技巧和心理素质以及病人的独特体质都有关系,其他医生仅凭外科医生的经验、技巧和心理素质以及病人的独特体质都有关系,其他医生仅凭外科手术方法说明是无法稳定、重复再现手术效果的。这些“技术方案”都不具备实用性。
需要注明的是: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护着实用新型是十全十美的技术方案,即使它们存在某种缺陷,如对技术问题的要求解决效果尚不能令人满意,只要这种缺陷没有严重到使该技术方案根本无法重复实施或根本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因为其存在的缺陷就否定其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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