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独创性?
对于发明而言,创造性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创造性是指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与“新颖性”不同的是,“创造性”关注的是: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具有“新颖性”,即不同于任何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任何一项现有技术时,该申请专利的技术与相关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一项技术虽然是新的,却是这个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很轻松都能想到的,那么提出这项技术方案就不需要投入太多创造性劳动。
如果对于这样的技术方案加以保护的话,不但不能起到鼓励创造的作用,还会制造过多、过滥的垄断,束缚和妨碍技术的发展,不利于鼓励人们从事更高水平的技术创造。所以,能够获得专利权的技术除了要体现“新颖性”以外,还必须要凝集较多的创造性劳动力。专利法在新颖性的要求刺激下产生新的技术,而后又以创造性的要求促进技术发展突飞猛进。
二、判断创造性地标准都有哪些?
对于申请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而言,《专利法》要求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1.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再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最后从最接近的技术和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就需要将申请专利的技术与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但对比的原则与判断新颖性的原则不同。为判断新颖性进行技术对比时,应遵循“单独对比”的原则,即只能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单独的进行比较,不能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与此相反,为判断创造性而要进行技术对比时,应将相同或相近领域中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多项现有技术的组合作为对比的基础。
这是因为新颖性与创造性地作用不同,新颖性的作用是“新”,创造性的作用是“其是否对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将多项现有技术以通常的方式加以组合,如果其产生的效果仅仅是原各自技术效果可预期的叠加,则很有可能就是普通技术人员轻而易举能想到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判断创造性时,不能将用于对比的现有技术局限于一份对比文件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
TIPs:由于以本领域假象的普通技术人员为视角进行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对一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时,往往还需要结合考虑一些其他因素:
(1)解决了长期渴望解决但未能解决的问题。
(2)克服了技术偏见。如果发明创造克服了本领域人员普遍存在的技术偏见,采用了因技术偏见而被弃用的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则具有创造性。
(3)取得了预料不到的结果。
(4)商业上的成功。在专利授权之后,如果他人以相关发明缺乏创造性为由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其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成功的证据。因为它以说明这一发明并非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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