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受到专利权人使用权的控制。例如某人对一种新型汽车发动机享有专利权,运输公司购买的汽车中如果安装了未经专利权的许可而制造的发动机,则运输公司使用该汽车从事经营性旅客运物或货物运输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据此,外国运输公司使用的汽车只要安装了未经中国专利的权利人许可制造的发动机,一旦为运输经营目的驶入中国境内即理应构成侵权。无论其是往返于本国与中国之间,还是仅仅通过中国境内将旅客或货物运至其他国家,在中国境内的营运均是侵权行为。
但是为了便利跨国交通运输,《巴黎公约》第5条之三规定,对于成员国的船舶、飞机或车辆暂时或偶然进入了其缔约国境时,在这些运输工具的特定装置上使用专利不构成去侵权。
我国的《专利法》第69条第3项也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行为。
如何判断其能否行使该权利
并非所有的运输工具都可以享受此条例,其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或领空。
《专利法》中的“临时通过”容易被理解为狭义的“临时过境”,即外国运输工具穿越中国领陆、领水或领口到其他国家,而不包括在某一外国和中国之间往返的情形。
(2)必须是为了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的有关专利产品或方法。
《巴黎公约》规定“临时通过”例外是为了便利跨国交通运输,因此,为了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对专利的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但是超过该范围的使用就不能享受例外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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