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专利是什么?
许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都属于“改进发明”,也就是在原有发明创造的基础之上进行“改进”,从而获得的新的发明创造成果。如果原有发明创造本身也获得了专利权并仍然在专利保护期内,改进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之后,其实施就赖于原有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许可,该专利被成为“从属专利”。顾名思义,该专利与原专利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如果从属专利权人未经许可实施了该专利,那么就会构成对原专利权人的侵权。
由此TIPs协定规定了对从属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机制。我国《专利法》第51条也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这一规定给予的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4条还规定了:“从属专利的权利人在申请此项强制许可时,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在先专利的权利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而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以及为消除或减少垄断行为的强制许可之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沟内市场。另外无论是哪一种强制许可,都是有偿许可的。因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来协商。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裁决。除此之外,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给予强制许可时,还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根据专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行为。
如果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收到通知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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