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总是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达的,而对于任何语言文字的含义都存在一个如何进行解释的问题,不同的解释方法就会导致不同的专利保护范围。在各国专利法中曾经出现三种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方法:
一、周边限定法
这种方法忠于权利要求术中的表达,使得权利要求书确确实实成为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可逾越的边界。其好处在于使专利保护范围对公众而言一目了然,但对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时如果用语欠缺们就将导致授权后专利保护范围减少。
这种方法将权利要求书中通过字面含义划定的保护范围作为专利保护范围的“中心区域”,同时根据发明的目的、性质和说明,将“中心区域”之外的一定范围也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中心限定法”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使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为充分地保护。
三、折中法
这种方式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严格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也不能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为一个一般的发明构思,应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决定。这已成为专利法的国际协调趋势。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也采用这一方式。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根据上述方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并非只要法院能够从中解释出某一种含义,就算确定了保护范围。相反,解释的结果必须能够使权利要求的含义清除、明确,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加具有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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