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审查(2)

时间: 2021-07-21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进一步思考( 1 ) 其实,是否将比设计限定在相同或近似的产品类别与外观设计本身的特质密切相关,也与立法者在外观设计保护政策上的
进一步思考(1
 
       其实,是否将比设计限定在相同或近似的产品类别与外观设计本身的特质密切相关,也与立法者在外观设计保护政策上的态度有关。在欧盟,设计与其应用的产品通常没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同一种设计(可能尺寸上发生一些改变)或许可以应用在许多不同的产品上。专利审查部门更进一步指出,“产品说明不会影响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对于一项外观设计的保护可扩展到全部包含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例如,一项外观设计是为汽车开发的,将其应用到玩具上也将被视为侵权,或者甚至应用到钥匙环也将侵犯该外观设计的权利。



 
       而在美国,其虽将新颖性和创造性判定的前提限制在“类似领域的设计”中,但近来也有不少意见认为这种限制可能与实际的设计过程相违背,因为设计者并不是在为某一特点技术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他们所参考的在先设计是没有边界的,对其组合和改进的灵感可能源于任何出处。换言之,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个特定的技术问题被提出时,与其相关的现有技术范围必须出自类似领域,才能成为发明者的研发提供参考,这是一套严格而谨慎的发明创造程序,而设计者则显然不会拘泥于类似领域的在先设计。一项针对设计行业人员的调查报告显示,设计者经常阅读和接触各类资源以开拓自己的视野,而不论这些资源与其设计所负载的产品是否相关或类似,他们的想法极具跳跃性。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在先设计限定在“类似领域”与其实际的设计过程是不一致的。此外,从设计者的角度来讲,其并不像发明领域那样有特定的专业和方向。例如IDSA中半数的设计顾问不区分领域,而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去进行各类的设计创作,他们所参考的在先设计更是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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