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保护面临的困境
任何一种法律客体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应现实需求而进入立法者视野的GUI也同样如此。在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日益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大背景下,“第68号令”额定寥寥数语自然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当然,也正是这些问题为后续进步提供了持久的动力。(一)保护客体模糊
《专利法》第2条第4款虽然将外观设计的定义最终落脚于“新设计”,但立法者在分解该定义时依然将“产品”视为不可缺少的载体,实践则进一步“升级”了“产品”的地位:专利审查部门的意见倾向于保护客体是产品,而非设计,且认为《专利法》的修改并不意味着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将设计抽象出来,使之脱离专利文件限定的产品单独予以保护。《专利审查指南》也明确规定,“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学界的解释是,外观设计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存在,这种理解直接影响了法律条文及行政规定中相关的款项,“产品”被摆在了重要的地位,在授权标准、权利分类、侵权判定等方面都离不开外观设计所依托的载体。
保护客体的争议具体到GUI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并非人们心中传统意义上的硬件产品固有的外观。在苹果公司GUI外观设计专利复审驳回案中,法院虽然肯定GUI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但对于该系列案件中几项未指定产品的纯GUI申请,一审法院和行政部门旗帜鲜明的认为,由于其所请求保护的图标或节目设计均没有以工业产品为载体,且属于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部分外观设计,故不应对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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