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标准的弊端
(四)不利于打破产品类别的限制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确认和保护都与产品密切结合,保护范围受保护产品类别的限制,判断相近似时要考虑产品的类别。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解释是“对于专利权人来讲,更重要的是获得市场的独占垄断权力,因此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通常情况下只有相同类别的产品才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同类侵权产品才有可能挤占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因此,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更注重领域的远近。”
也就是说,对于一项外观设计的保护可扩展到全部包含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例如,一项外观设计是为汽车开发的,将其应用到玩具上也将被视为侵权,或者甚至应用到钥匙环上也将侵犯该外观设计的权利。欧盟的理解显然更加灵活,也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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