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判定中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4)

时间: 2021-08-04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一.拓展分析 (一)创新模式的困境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过程,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尚无像发明专利那样较为统一的学说
       一.拓展分析
 

      (一)创新模式的困境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过程,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尚无像发明专利那样较为统一的学说,其原因也在于每种判定模式都有着自己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正如创新模式,其虽然能够解决混淆模式下的一些问题,但也伴随着与生俱来的弊端。
 
      第一.增加权利保护的不确定性


 
      固然,在创新模式下,对于那些因明显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从而不会导致侵权的设计,我们可以通过检验其对于专利设计创新点的采用,来准确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加强对于创新设计的保护力度。但是如果只进行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部分的纯粹创新设计的保护力度。但如果只进行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部分的纯粹创新点比较,仅仅将创新点作为保护的对象,完全脱离视觉观察的范畴,则不合理的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相反,从权利人的角度考虑,越新颖的外观设计越会被确认为具有越多的创新点,当专利权设计中有几个不同的设计特征被认为是创新点时,如果包括所有的创新点才能认定侵权,则会使创新点越多的设计越来越难以保护。这和问题最终在2008年Egyptian案中凸显出来。
 
      本案中,CAFC首次弃用了“新颖点测试”标准,变就新颖点测试法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弊端给出了解释:
 
      采用新颖点标准容易使判断者将其注意力集中在授权外观设计的个别设计特征上,而不是集中在更为恰当的判断上,也就是被控侵权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抄袭了授权外观设计的方案。此外,授权外观设计的创新程度越高,其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区别点就越多,本来应当得到更为有效的专利保护,然而采用了“新颖点测试”表混的结果却是被控侵权人获得更多的争辩机会,因为其容易抗辩侵权产品没有逐一采用授权外观设计的这些新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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