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分析
(一)侵权判定模式的选择
其实,一旦消除“混淆”的字面的引人误解的含义,恢复背后“相同或近似”的真实含义,我们就不能从逻辑上判断“混淆标准”与“创新标准”哪一个更可靠。前者更强调整体或综合,后者更强调创新点火局部。对二者进行取舍,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政策选择:究竟要对外观设计提供多大程度的垄断权保护?
小编认为,目前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并非是没有可供使用的理论模式,而是缺乏对于这些理论一致的人事,司法裁判者在实践中对不同模式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这些模式,建立统一的规范是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一)首先要肯定不同模式存在的合理性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和应用都闭眼有其合理的原因,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领域,无论是出现最早的的混淆模式及由其衍生出的整体视觉效果模式,还是近年来备受争议的创新模式,其之所以有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先例,意味着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整体视觉效果模式侧重于保护外观设计的艺术美感性,而创新模式则更关注外观设计中的实用功能点。但正如前文所述,外观设计兼具艺术美学与实用功能的双重特征,两种模式忽略了这种特征,若在实践中单一适用某种模式,必然会在一些案件中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因此,从外观设计的本质出发,两种模式均有其适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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