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设计完整包含了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保护客体的明确,还是授权范围的界定,都是为了给GUI以合理的保护空间,让设计者得以充分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侵权判定作为GUI保护的最后一环,也最能体现其实际价值,因此如何构建适合其特性的侵权判定标准至关重要。
“第68号令”还同时指出,在判定过程中,如果GUI以外的部分为惯常设计,则可以认为GUI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而重点对GUI部分进行对比。这与《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一)》第11条形成了呼应,为界定保护范围提供了参考:第一,权利人可以结合视图文本,搜集现有设计,GUI以外的产品载体属于惯常设计,真正体现设计创意的是GUI部分;第二,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时,不仅要确定整体产品中哪些部分是正产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还要对相对现有设计区别的设计特征给予更多的关注,而GUI往往是附着在产品上更容易为消费者所观察到的部位,且较之于其他部位蕴含了设计者的创新智力投入。综合考虑以上两点,有助于我们在确定保护范围时突破产品限制的藩篱,回归对涉及本身的保护。
在界定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进行GUI侵权的具体比对时,我们也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合理地突出GUI部位的影响因子。总的来说,对于GUI外观设计,应以GUI部分为准,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与专利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且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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