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状态的视图,导致无法体现出与专利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仍能唯一确定与专利权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除外。
被诉侵权设计使用了部分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或其关键帧,如果该部分或该关键帧属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则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被诉侵权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除外。
对于动态的GUI,其重点在于保护动态的变化过程,故此处的表述借鉴了审查指南关于申请的规定,其保护范围需结合简要说明对动态变化过程的描述,由能唯一确定动态变化过程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共同确定:一是全部视图能清除、唯一展现动态变化过程,二是保护范围由全部视图共同组成。这也能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专利侵权鉴定要点”即“变化外观之图像设计,应以图示中所有变化外观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设计,据以确定其专利权范围”。
动态GUI除遵循静态GUI侵权判定基本原则外,由于其中“动态”的方式有很多种,如连续变化的画面,或页面之间的跳转,或仅仅是简单的整体画面的切换,但其保护的目的在于GUI的变化效果,所以在侵权比对时也不应对所有视图进行割裂,而应比较被诉侵权设计的变化是否能体现出动态GUI中确定出的变化效果。当然,由于专利视图无法穷尽每一个变化的帧,因此要重点考虑权利人申请时候提交的“一个状态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和“关键帧”的视图。在对动态变化效果进行比较时,以下状态往往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
(1)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状态;
(2)关键帧视图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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