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中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原理
一般情况下,“单一性”原理主要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满足“单一性”原理的判断标准:“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了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时候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该标准提出了“特定技术特征”的概念,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该能够找到“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样才可能将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按照“一件申请”提出。《专利审查指南》还特意在其第二部分第六章作出专章规定。
在同一部《专利法》的“屋檐”下,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在什么情况下,容许多项外观设计“共存于”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情况:其一,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其二,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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