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本条是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且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在先申请时,法院如何进行具体审理的规定。
由于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难免出现不同申请人就同一设计方案或技术方案先后提出申请的情况。早在199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遇到原、被告都拥有实用性性专利的案例,并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16日作出《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强调了作为《专利法》基石之一的先申请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仍然适用的精神。并要求具体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原被告的专利具有本质区别;二是被告的专利属于原告专利的从属权利;三是前后两专利的属于重复授权。
但是无论如何,受诉法院“不应当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应当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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