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摩纳哥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在于体现或承载授权外观设计的产品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上的,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至于何为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近似。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二.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第1款规定:“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由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确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中存在保护色彩的问题。某一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就看该被诉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而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如果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没有要求保护色彩时,就只需要考虑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两个要素。如果要求保护色彩了,就算两者从形状和/或图案角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如果色彩有明显差异的话,也不可能构成侵权。外观设计要求保护色彩,使得在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多了一个对色彩判定的要素,这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多出了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实际上是限缩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减小了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因此,要求保护色彩,虽然对于获得授权及授权后权利的稳定性有帮助,但对于保护范围而言是限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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