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据此,未经外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即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可能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至于“实施其专利”更有具体的含义,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因为按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就属于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行为,所以只要不属于《专利法》第67条(现有设计不侵权抗辩)或者第75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规定的情形,就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是《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具体表现。
另外《专利法》第11条中的“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作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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