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时间: 2016-11-23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百一十九条款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代理委托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另外,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已交存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的,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同时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代理委托书和总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应当是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被委托人应当是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委托书和总委托书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统一印制、发出,以及强行推行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是一种含有行政格式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书中载明的委托权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视为在行使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专利代理机构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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