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但是,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那么,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包含哪些内容呢?在填写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中包含如下内容:(一)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的名称和申请人;(二)声明内容;(三)全体申请人或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四)附件清单,如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编号或者其他附件;(五)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注意事项:1.所填写的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2.申请人应为署名申请人。3.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4.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5.撤回专利申请时,对于已经缴纳的申请费和其他费用,专利局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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