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公布,然后由申请人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专利局再将申请文件(申请人对发明专利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其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移交到各个不同的专利部门(如机械、电学、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技术和材料工程等发明审查部),经审查合格后移交实审流程处。
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主要在于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在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时,首先应当审查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只有具有实用性才能进行下面的审查。申请人修正、补正或者陈述说明之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在具备实用性条件之后,第二步审查是否具有新颖性,只有具备了新颖性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审查。只有同时具备了实用性和新颖性之后,才审查是否具备创造性。
之所以要求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首先必须具备“实用性”,即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是因为申请专利的目的是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如果不具备“实用性”,该专利技术则没有申请专利的价值。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基本顺序: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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