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更好地鼓励发明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即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那么,符合减缓条件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何办理专利费用减缓手续呢?
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请求减缓应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其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的专利费用包括:(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
二、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
(一)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以及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四、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予以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同时注明费用减缓的比例和种类;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缓的理由。
(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比例为85%。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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