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从提出到正式授予专利权,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和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各种手续。那么,申请专利应记住哪些专利时限呢?
发明专利从提出申请到授权的流程:申请人递交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局正式受理→申请人缴纳申请规费→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予以公布→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合格,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正式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从提出申请到授权的流程:申请人递交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局正式受理→申请人缴纳申请规费→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正式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流程中,可能还会出现因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或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的情况;申请人还有可能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提出著录事项变更申请;申请国际专利的,还有可能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或新颖性证明文件,或相应的译文文本等。专利申请中的各种手续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和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具体期限如下:
一、缴纳费用期限
(一)缴纳申请费: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申请国际专利的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三)申请人请求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的,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二、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一)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的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保密专利申请的期限
国际申请:专利局收到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四、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
(一)提交“新颖性”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二)提交证明文件: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转交文件: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专利局,并在该期限内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103条规定的手续。
(四)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五、补正或修改文件期限
(一)主动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二)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三)提交中文译文: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四)国际申请文本更正: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问题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可以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六、发明专利公布期限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七、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八、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九、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十、专利局视为收到文件的期限
(一)邮寄送达:专利局及复审委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二)公告送达:文件交送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十二、驳回复审的期限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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